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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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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2年7月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明淼、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严重超载机动车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死亡1人后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赔偿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交通管理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五月九日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