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平子与洛阳兆丰安阀门铸钢有限公司互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涧法执字第3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平子,男。被执行人洛阳兆丰安阀门铸钢有限公司。

张平子与洛阳兆丰安阀门铸钢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兆丰安阀门铸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2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兆丰安阀门铸钢有限公司自2013年8月22日起以4248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志红

书记员:杨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