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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建斌与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涧法执字第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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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建斌,男。被执行人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

陈建斌与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28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17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志红

书记员:杨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