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浩,男,汉族,1963年5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钟伟,男,汉族,1952年12月22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马浩申请执行钟伟互易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马浩申请执行钟伟(2012)崂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吴雄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