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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承敏与张伟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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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承敏,女,汉族,1955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伟涛,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宋承敏申请执行张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宋承敏申请执行的(2010)崂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吴雄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