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广峰与被执行人朱广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朱广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3年4月1日被执行人朱广旭交来案款685155元。至此,全部案款由办案人员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广峰诉与被执行人朱广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曲启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