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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段晓聪与曲连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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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段晓聪,男,汉族,1959年06月15日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曲连文,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段晓聪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曲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5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院外将案款全部付清。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崂民二初字第6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于丰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