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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卢卫卫与青岛南阳电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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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卢卫卫,女,住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南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卢卫卫与被执行人青岛南阳电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争议一案,2013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000,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6月24日执行人员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13)第36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曲启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