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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玉忠与李青、胶州阳光建筑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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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玉忠,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青,男,汉族,1960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胶州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西京,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青、胶州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79263元,执行费25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0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胶州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崂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候睿

书记员:牟孝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