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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毕素芹与王红杰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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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毕素芹,女,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红杰,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毕素芹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红杰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3635元,执行费1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月11日到庭达成和解协议。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0)崂民重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候睿

书记员:牟孝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