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乔喜凤、张夫省、青岛青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5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俞银贵被执行人乔喜凤,女,1979年8月2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张夫省,男,1979年4月26日生,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青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乔喜凤。

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喜凤、张夫省、青岛青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公正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6919元,执行费7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乔喜凤、张夫省、青岛青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6月9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交纳案款35000元,此案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黄埔公证处公证书编号(2011)沪黄证经字第6431号《公证书》以及(2011)沪黄证经字第6430号、643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孙开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