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水利部河南宜阳水产开发总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水利部河南宜阳水产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志红
书记员::杨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