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被执行人洛阳市小肥羊餐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洛阳市锡鑫商贸有限公司。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2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四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奕
书记员::杨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