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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与符喜臣、符珺、谢书林、窦元伟、王德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涧法执字第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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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被执行人符喜臣,男。被执行人符珺,女。被执行人谢书林,男。被执行人窦元伟,男。被执行人王德亮,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2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四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奕

书记员::杨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