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被执行人符喜臣,男。被执行人符珺,女。被执行人谢书林,男。被执行人窦元伟,男。被执行人王德亮,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2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四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奕
书记员::杨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