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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一拖(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强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丁康、张佳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涧法执字第1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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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一拖(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强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康,男。被执行人张佳敏,男。

一拖(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强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丁康、张佳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一拖(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志红审判员::王洪海审判员::王遂安

书记员::杨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