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一拖(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强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康,男。被执行人张佳敏,男。
一拖(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强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丁康、张佳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一拖(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志红审判员::王洪海审判员::王遂安
书记员::杨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