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建昕,男,住洛阳市。被执行人晁雪冰,男,住洛阳市。被执行人杨粉丽,女,住洛阳市。
张建昕申请执行晁雪冰、杨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洪海审判员::张志红审判员::王遂安
书记员::李建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