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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延长县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高亮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延长执字第0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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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延长县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民举,该中心主任。

住所地:延长县城西街。委托代理人:呼小雄,延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高亮亮。

延长县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申请执行高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延长县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依据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高亮亮向申请执行人延长县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支付60000元房款。2013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延长县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高亮亮已将房款全部交清为由,撤销对被执行人高亮亮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赵景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