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文贺,男,成年,霸州市。被执行人徐国玉,男,成年,雄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文贺与被执行人徐国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4日书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3)雄民初字第3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许焕良
书记员:沈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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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文贺,男,成年,霸州市。被执行人徐国玉,男,成年,雄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文贺与被执行人徐国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4日书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3)雄民初字第3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许焕良
书记员:沈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