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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李文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国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雄执字第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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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文贺,男,成年,霸州市。被执行人徐国玉,男,成年,雄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文贺与被执行人徐国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4日书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3)雄民初字第3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许焕良

书记员:沈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