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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牟红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栖执字第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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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牟红军。被执行人刘林胜。

申请执行人牟红军与被执行人刘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栖民一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林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林胜名下的鲁FF82**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波审判员:李翔飞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