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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高志祥等116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雄执字第0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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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志祥等116人,雄县。被执行人李永军,男,成年,唐山市乐亭县。

划拨被执行人李永军夫妻共同财产其妻赵婕名下的存款2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雷立军

书记员:刘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