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志祥等116人,雄县。被执行人李永军,男,成年,唐山市乐亭县。
划拨被执行人李永军夫妻共同财产其妻赵婕名下的存款2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雷立军
书记员:刘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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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志祥等116人,雄县。被执行人李永军,男,成年,唐山市乐亭县。
划拨被执行人李永军夫妻共同财产其妻赵婕名下的存款2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雷立军
书记员:刘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