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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世林与行白林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延长执字第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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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世林,男,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白林翔,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

王世林申请执行白林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世林于2013年6月1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白林翔于2013年4月15日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世林钻机款20000元。

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白林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林翔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林翔于2013年7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王世林偿还钻机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3.5元,执行申请费2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王世林申请执行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呼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