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渔人生产科技水产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被执行人:郑妥,男,住阳江市。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渔人生产科技水产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郑妥应支付货款1711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月28日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询金融机构、国土、房管、车辆管理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关晓媛于2013年3月21日到庭,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可终结该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从展审判员:陈磊光审判员:袁广峰
书记员:李如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