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涛,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天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万全,执行董事。
郑涛与陕西天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2)铜王黄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天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郑涛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2647.50元及逾期给付双倍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10元及执行费989元,共计75246.5元。
该案于2013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我院于2013年5月29日向陕西天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在我院的执行案件多,要轮侯给付。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郑涛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川审判员:惠平审判员:常媛媛
书记员:贾粉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