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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重庆高科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腾越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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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腾越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山镇茅三峡村大田口社。法定代表人王山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高科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狮子堡社。

上诉人重庆腾越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沙坪坝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重庆腾越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原告向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审判员:杨超凡代理审判员:周盛春

书记员:潘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