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衡水宏宇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仿,经理。被执行人衡水市科学技术局。法定代表人李桂生,局长。
本院在执行衡水宏宇煤炭有限公司与衡水市科学技术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衡水市科学技术局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衡水宏宇煤炭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8)衡桃民二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王梦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