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通,经理。被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0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600元,赔偿损失14453元,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62元、执行费311元。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7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荣华
书记员:王梦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