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被执行人:常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原告张某与被告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常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某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开原市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开八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广强审判员:邢志明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宋永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