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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与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0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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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被执行人:常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原告张某与被告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常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某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开原市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开八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广强审判员:邢志明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宋永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