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辽宁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某某,男。
本院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2)开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杜某某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杜某某妻子崔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正和储蓄所05870599888XXXX0800账户内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畅审判员:魏玉文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于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