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冯某某,男。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1)开庆民一初字00068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撤回申请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畅审判员:魏玉文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于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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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冯某某,男。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1)开庆民一初字00068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撤回申请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畅审判员:魏玉文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于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