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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久辉国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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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久辉国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震锋,男,1981年4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久辉国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久辉国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31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万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3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王昆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