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1060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644.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4644.5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270元。本院已将24644.5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10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