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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郭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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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志成,男,回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8899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郭志成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本院遂于2013年7月3日将该案委托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法院执行。现崆峒区法院查明,被执行热郭志成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247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孙亚莉执行员刘瑜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