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耐石固高分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西能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耐石固高分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西能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耐石固高分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件款33158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