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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德耀实业有限公司与冀晋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4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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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德耀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冀晋臻,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德耀实业有限公司与冀晋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德耀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1238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并申请案件执行终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48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