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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勇义与张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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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勇义,男,1983年7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美丽(曾用名张娟丽、又名张娟),女,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美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美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美丽银行存款3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李峰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