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秦绿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秦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秦绿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756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万元。执行中,本院已将该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75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