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纪宏社,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席文亮,男,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宏社与被执行人席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纪宏社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纪宏社同意被执行人席文亮于2013年12月30日之前将案件款全部支付,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执字第005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昆执行员朱江平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