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述明。被告丁福生(曾用名丁洪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述明与被告丁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述明向我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述明负担。
审判长:马振明代理审判员:韩璐人民陪审员:郭艳霞
书记员:李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