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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述明与丁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坊商初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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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述明。被告丁福生(曾用名丁洪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述明与被告丁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述明向我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述明负担。

审判长:马振明代理审判员:韩璐人民陪审员:郭艳霞

书记员:李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