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秀敏。被执行人赵纪红。被执行人徐建设(曾用名徐之新)。
王秀敏诉赵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坊清商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徐之新在潍坊农商银行长宁支行的帐户907010100010101355427存款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振宇审判员:王宏志审判员:陈勇
书记员:李厚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