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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庞桂花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坊法执字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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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庞桂花,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西宏达路北环大厦**。法定代表人杨书岭,该公司董事长。

庞桂花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坊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银行南阳路支行93×××91帐户存款4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振宇审判员:王宏志审判员:陈勇

书记员:李厚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