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庞桂花,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西宏达路北环大厦**。法定代表人杨书岭,该公司董事长。
庞桂花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坊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银行南阳路支行93×××91帐户存款4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振宇审判员:王宏志审判员:陈勇
书记员:李厚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