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方正膨润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新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纪勇,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坊埠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张建文
书记员:林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方正膨润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新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纪勇,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坊埠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张建文
书记员:林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