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霞,个体。被执行人李娟,坊子财政局职工。
赵霞与李娟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坊黄商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三年元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的存款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连东审判员:殷庆伟审判员:张霄
书记员:魏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