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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光爱与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青州市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2)坊执指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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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光爱。被执行人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偶园街。被执行人青州市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衡王府西街**。法定代表人张希华,该公司董事长。

汲文娟,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青州市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光爱与被执行人青州市东升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于2011年2月23日向青州市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案件指定我院执行后,于2012年5月15日向青州市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强制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至今并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州市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汲文娟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益都分理处15×××52帐户存款1000000元;15-437901130695960帐户存款6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振宇审判员:陈勇审判员:王宏志

书记员:李厚功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