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包某某。
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2)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湖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3)株石法执字第139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陈善文
书记员:吕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