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志诚物资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华宝工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志诚物资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华宝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华宝工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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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志诚物资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华宝工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志诚物资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华宝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华宝工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李晶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