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开开电气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林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开开电气销售有限公司诉焦作市林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焦作市林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笫117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沈跃峰执行员赵涛
书记员:卢同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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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开开电气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林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开开电气销售有限公司诉焦作市林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焦作市林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笫117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沈跃峰执行员赵涛
书记员:卢同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