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陆军被执行人丁青松
本院在执行宋陆军诉丁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丁青松壹万捌仟元,现被执行人丁青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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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陆军被执行人丁青松
本院在执行宋陆军诉丁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丁青松壹万捌仟元,现被执行人丁青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