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传钦被执行人:任观平
本院在执行任传钦申请执行任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任传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任观平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山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在英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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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任传钦被执行人:任观平
本院在执行任传钦申请执行任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任传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任观平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山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在英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