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绍银。被执行人:胡连胜。
本院在执行常绍银诉胡连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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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常绍银。被执行人:胡连胜。
本院在执行常绍银诉胡连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