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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立坤与焦作市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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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立坤被执行人焦作市德源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立坤诉焦作市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